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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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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有著作權,照片裡的人物有肖像權,利用照片時應該如何適當的處理,才不會侵害著作權或肖像權?

照片為攝影著作,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,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保護50年。當照片公開發表已滿50年者,屬公共財,任何人得利用之。人物照除著作財產權外,在世者亦擁有肖像、名譽、隱私等民法上之人格權,應取得被拍攝人之肖像使用同意;如未取得,實務判例係優先保護「人」的肖像,而非著重「財產」的著作權,當超出被拍攝人預期拍攝這張照片的後續利用範圍時,被拍攝人仍可主張侵害肖像權(例如結婚新人預期攝影師拍攝照片後可作為自存,沒有預期作為成果展示,當攝影師將照片當作成果展示或製成公仔販售時,即超出預期之利用範圍,結婚新人得主張侵害肖像權)。人人都有肖像權,意思是動物沒有肖像權,而且只有在世之人才有肖像權,因為民法第6條規定,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」,活著的人才能主張肖像權。雖然如此,也不是人人都能隨時主張肖像權,必須是對其肖像為不當或違反其意思之使用時,才可以主張,例如,公開活動之拍照,被拍攝者對於照片之正常使用,並不易主張肖像權。反之,即使是公開活動之拍照,被拍攝者對於照片之不正當使用,仍得主張肖像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