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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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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早期權利文件佚失時,是否該重新簽訂?

權利之歸屬,以文件為依據最是清楚,但文件僅是證據方式,即使沒有文件,雙方沒有爭議,未必需要重新簽署。此外,民國81年以前著作權法規定,出資聘人完成著作,著作權歸出資者,民國81年以後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,著作權歸受聘人,可採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。未約定時,著作人為受聘人,並享有著作財產權,但出資人得利用之(此利用範圍非任意利用,而是於出資目的範圍之利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