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答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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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否直接使用抗戰時期報紙資料或日記內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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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紙屬法人發行,依著作權法第33條規定,法人著作,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,但報紙中會有個人的著作,屬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之著作,很可能仍在著作權保護之期間。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,投稿後,除雙方另有約定之外,推定報社只能刊登一次,著作財產權仍在作者手上。為保存抗戰時期報紙資料而重製報紙,不管其中個別著作人之著作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,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,但若要公開利用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個別著作人之著作,應該要取得授權。所以,要確定當時作者與出版社的約定關係,建議優先洽出版社詢問是否約定將日誌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社,若無,語文著作保護期為著作人過世後50年,故建議洽著作人之繼承人取得授權。當著作人未指定繼承人時,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,其配偶、直系血親等人皆為繼承人,須向所有繼承人取得授權同意,才能使用此資料。